分期付款购车合同非即时履行合同,而是连续履行合同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,可能出现买受人成出类人破产或其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况。
此时,汽车是否作为破产人或被强制执行人的责任财产?这一问题关沙到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,有必要予以讨论。
因确定责任财产归属的标准是所有权,下面以抵押式及所有权保留式
两种情况讨论。
1.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情形以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的,汽车所有权属买收人。故在买收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,汽车应属于买收人的责任财产,
列入破产财产或被强制执行财产。出卖人不得行使汽车取回权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。在出卖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,因出卖人对汽车无所有权,
故汽车不应列入其责任财产。但对买收人尚未给付的残余债权,可出去利息、将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。
2.汽车所有权保留情形以汽车所有权保留方式分期付款购车的,买受人对汽车无所有权。在买受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,汽车不属于买受人的责任财产,
出卖人可以行使汽车取回权,在被强制执行时,有权提起异议之诉。在出卖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,汽车应列入出卖人的责任财产,列入破产财产或依法强制执行,
买受人不得行使汽车取回权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。